一、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材料
根据泰安市公安局《养犬登记》办事指南,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1.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等身份材料;
2.住(居)所相关材料;
3.犬只免疫证;
4.盲人饲养导盲犬、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,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;
5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二、单位申请养犬初始登记的材料
单位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1.单位主体资格证明、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材料;
2.管理、饲养犬只人员的名单;
3.单位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专门场所、安全设施材料;
4.犬只免疫证;
5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单位养犬的申请条件是: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,实行圈养,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。
三、申请条件
个人养犬的,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在本市有固定住所。
《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十三条对住所的要求是”在本市有固定住(居)所”,这里强调的是”固定住所”,而非临时居住或短期租住。
四、犬只免疫证是前置条件
从材料清单看,犬只免疫证是个人和单位申请养犬登记都必须提交的材料。
《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后十五日内,携犬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初始登记。
这一条确立了免疫与登记的先后关系——必须先完成犬只免疫并取得免疫证,才能申请养犬登记,而且有时限要求,15日内要办完。
《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十条还规定,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符合免疫条件的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,发放犬只免疫证,并将免疫信息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。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在接种狂犬病疫苗时应当植入电子标识。
也就是说,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接种疫苗时就要植入电子标识,养犬登记时办理的是登记证和犬牌。
五、补办与变更所需材料
犬只登记证、犬牌、电子标识、犬只免疫证损毁遗失的,需在三十日内补办或者补植。
养犬人变动住(居)所、改变联系方式的,出售、赠予犬只或者登记的犬只死亡、失踪、迁出本市的,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、注销手续。
办理变更、注销时需携带原养犬登记证等材料,具体以办理点要求为准。
六、材料清单以办理点要求为准
需要提示的是,《养犬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,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,完善养犬管理电子档案,并与城市管理(综合行政执法)、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,并逐步推行养犬管理事项网上办理。
随着网上办理推进,部分材料可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,具体以提交时办理点的要求为准。
信息来源:泰安市公安局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