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,营造清朗网络空间,依法打击网络谣言。肥城市公安局持续加强打击整治力度,依法查处造谣传谣违法行为、网络暴力行为,现公布一起典型案例。
孙某为替朋友出气,未认清楚事实情况下,在微信群内肆意挑衅、随意辱骂宋某,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和个人尊严,给受害人带来精神伤害,肥城市公安局依法给予孙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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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第二项规定,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公然侮辱他人,通常是指在公共场合或者通过公共媒介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等方式侮辱他人,损害他人名誉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则是指故意散布虚构的事实,损害他人名誉。
网络并非法外之地,随意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,采用侮辱性词语对他人进行语言攻击、捏造事实、损害他人名誉等均属于违法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