肥城市公安局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,持续保持对造谣诽谤、谩骂侮辱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,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,切实提升广大群众对网络谣言的辨识能力与防范能力,现公布一起典型案例。
李某与他人存在个人恩怨,为发泄不满,在微信群内发送消息,公然侮辱他人,严重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,造成不良影响,肥城市公安局依法对李某处以行政处罚。
法律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:
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警方提醒
网络虽虚拟,法律不真空,言论没有绝对自由,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,应当和现实生活中一样,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、网络水军等违法犯罪活动,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