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肥城网警以案释法】微信群内辱骂他人,这种行为不可取!

肥城市公安局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,持续保持对造谣诽谤、谩骂侮辱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,全力维护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,现公布一起典型案例。

【肥城网警以案释法】微信群内辱骂他人,这种行为不可取!

孟某与他人存在个人恩怨,为发泄不满,在微信群内发送消息,公然侮辱他人,严重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,造成不良影响,肥城市公安局依法对孟某处以行政处罚。

法律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:
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警方提醒
网络虽虚拟,法律不真空,言论没有绝对自由,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,应当和现实生活中一样,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做到文明有度,莫为逞一时口舌之快,受到法律严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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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肥城网警以案释法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、造谣传谣必受追究

2024-9-26 10:34: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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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肥城网警以案释法】王某威胁恐吓他人被罚!

2024-9-26 10:47:4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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